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研发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9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2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何志聪、辛然、孙俊英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