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罗普斯
金”)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 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更加深入地开拓铝合金系统门窗市场,以定制门窗为基础,逐步开展幕墙 产品、智能家居以及城市更新等领域的相关业务,罗普斯金与王安立先生本着
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拟共同出资设立“罗普好房建筑(苏州)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罗普好房”,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其中:罗
普斯金出资1,020万元,持有罗普好房51%股权;王安立先生出资980万元,持有 罗普好房49%股权。同时公司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设立控股子公司
的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
(二)关联关系介绍
本次对外投资的共同出资方王安立先生系公司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王安立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因此公司与关联方王安立先生共同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罗普斯
金”)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董事会表
决情况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监事会表决情况为:2票同意、0票反 对、0票弃权、1票回避(关联监事王安立先生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共同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本次投资事项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王安立先生:男,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参与创办金螳螂家数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从事家装业务,2016年自主创业设立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智能化工程业务,获得“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家”、“金牌企业家”等荣誉,在家装、智能化工程及企业管理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现担任公司监事,住所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拟持有罗普好房49%股权。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关联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安立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罗普好房建筑(苏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上市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
出资来源及方式:自有或自筹资金,以货币方式出资
股权结构:罗普斯金出资1,020万元,持股51%;王安立先生出资980万元,持股 49%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 售;金属结构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 系统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信息均以最终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依据
本次交易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公司,按照出资 方式及金额平等地确定股权比例,本次交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遵循公平、公 正、公允、平等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合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安立
(一)共同设立的公司
1、公司名称:罗普好房建筑(苏州)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 称为准)。
2、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3、组建方式:甲方、乙方均以货币出资,共同设立公司。
4、注册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
5、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各方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若因公司营运发展需要调整注册 资本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按原股份比例同比例调整。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智能家庭消费设备 销售;金属结构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 化系统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牵头负责准备公司成立申请材料并 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乙方有义务对其进行协助。
8、公司设董事会,由甲方委派2人,乙方委派1人。设监事1名,监事由甲 方推荐。乙方担任董事长,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及财务经理均由甲方推荐的 人员担任。
9、双方明确,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 担风险,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和完善权责清晰、相互制衡、管理科学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机制。
(二)出资方式、出资金额、股权比例及出资时间
1、 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 1,020 万元,占公司股比 51 %。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 980 万元,占公司股比 49 %。
2、出资采取认缴制,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求并经协商一致后分期实缴到位,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到位。
3、任何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为“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
(三)各方的职责和分工
1、遵循《公司法》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并配备适宜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确保公司高效运作。其他人员按照公司的招聘需求进行招聘。
2、甲方借助其品牌优势,生产设备优势及完善的供应链体系,为公司提产品服务,公司承接甲方C端业务。
3、乙方积极协助公司开展市场开发工作,致力于拓展业务领域,为业务拓展提供有力支持。
4、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各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共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务,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
(四)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在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
3、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如违约逾期,则每逾期缴纳一日,应向其他每个股东承担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及时提供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公司的设立提供支持。
5、因筹建公司产生的费用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如公司因故未成立,双方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6、任何一方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五)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1、甲、乙双方间出现重大分歧。
2、因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公司设立目的。
3、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应切实执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资协
议》义务都属于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协议另一方造成损失,则违约方
应负责向协议守约方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合理
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2、各方将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合资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 议。但是,如果一方将争议不能有效解决的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之
日起六十日内未能解决该等争议,则其他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六、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公司与王安立先生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旨在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 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协同,建立全方位、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本次投资设立控 股子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受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等因素影响,销售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市场拓展不及预期、运营成本较预算增加等风险,业务发展及未来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强化治理结构,在利用公司现有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进相关领域人才,并对关键人员采取股权激励等方式,保证本次投资事项的平稳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罗普好房成立后,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投资项目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关联交易,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王安立先生(包含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交易价 格合理、公允,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充分发挥双方的协同 效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侵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有利于公司适应市场需 求变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该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 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本事项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审议规则和审批权限的规定。保 荐机构对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4、兴业证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合资协议。
特此公告。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