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罗普斯金控股”、“甲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 65.46%减少至 35.61%。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2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的通知,罗普斯金控股与苏州中恒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苏州中恒”)于 2020 年 4 月 12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罗普斯金控股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 15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4% )以每股 8 元的价格转让给苏州中恒,转让价款总额为1,200,000,000 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罗普斯金控股持有公司 328,988,4160 股股票,占公司
总股本的 65.46%,苏州中恒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罗普斯金控股持有公司 178,988,1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5.61%,苏州中恒持有公司15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4%。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后,罗普斯金控股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协议转让完成前 协议转让完成后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罗普斯金控股 328,988,160 65.46% 178,988,160 35.6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明福
注册资本 5 万美元
注册地址 Fifth Floor, Zephyr House, 122 Mary Street, George Town,
P.O.Box31493, Grand Cayman KY1-1206, Cayman Island
成立日期 2006 年 12 月 8 日
经营范围 无。该公司为投资型公司,不从事具体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联系方式 13906218945(杨珑梅)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苏州中恒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585530161D
法定代表人 宫长义
注册资本 55,601 万元人民币
住所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 88 号 431、432 室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经营范围 建筑领域内的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南天成路 77 号高融大厦 9 层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苏州中恒投资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转让方同意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150,000,000 股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4%)转让给受让方。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8 元(大写:捌元整),转让价款 1,200,000,000
元(大写:壹拾贰亿元整)。
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在银行设立共管账户,共管账户设立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应向该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 1 亿元(大写:壹亿元整)转让对价款;受让方应当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人民币 3 亿元(大写:叁亿元整);受让方应当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六十个交易日内支付人民币 5 亿元(大写:伍亿元整);受让方应当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支付尾款人民币 3 亿元(大写:叁亿元整)。
如因罗普斯金控股或其账户原因,导致苏州中恒无法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罗普斯金控股支付转让价款的,苏州中恒不承担违约责任,苏州中恒支付转让价款的期限相应顺延。
(四)标的股份交割
各方应当共同配合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资料申请股份转让确认函,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如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主体,交易结构安排等提出质疑并因此拒绝出具确认函的,各方应当尽快协商对交易主体或交易结构等进行调整,以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在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函后,罗普斯金控股应当配合苏州中恒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拟转让股份完成登记过户之日为交割日,苏州中恒自交割日起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就拟转让股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五)其他重要条款
股份过户完成后,苏州中恒有权在上市公司提名一名董事及一名监事;罗普斯金控股应在苏州中恒提出更换董事、或监事后 3 个工作日内,督促上市公司召开相关会议,配合履行相应的程序。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罗普斯金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