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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5

皖通科技: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4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1)皖 0109 民初 2852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获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起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
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
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 0191 民初2852 号),裁定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具体内容详见
刊登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6)。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具的西藏景源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6 月 8 日 《 证 券 时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2021 年 7 月 29 日,
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做出的《民事裁定
书》((2021)皖 01 民辖终 302 号)本案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

    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 0191 民初
2852 号),判决驳回西藏景源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刊登
于 2021 年 9 月 8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60).

    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具的西藏景源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证 券时 报》 《中 国 证券 报》 及巨 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64)。

    2022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 01 民终 12807 号),获悉
西藏景源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
诉申请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21)皖 0109 民初 2852 号《民事判决书》,依
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3、上诉事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皖 0109 民初 2852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遂提起上诉。

    4、撤诉裁定情况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西藏景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 01 民
终 12807 号)。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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