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65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58);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2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 589 号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翔炜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总计 45 人,代表股份166,509,7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21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5 人,代表股份166,509,7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21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498,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7,089,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孟宪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孟宪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 166,498,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7,089,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498,7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7,089,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世骏、邢文周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