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60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1)皖 0109 民初 2852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获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起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
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
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 0191 民初2852 号),裁定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具体内容详见
刊登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6)。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具的西藏景源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6 月 8 日《证 券时 报》 《中国 证券 报》 及 巨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2021 年 7 月 29 日,
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做出的《民事裁定
书》((2021)皖 01 民辖终 302 号)本案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
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 0191 民初
2852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被告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作出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下列会议决议无效:①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②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事由
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5 月 12 日,并于 2010 年 1 月 6 日在深圳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为 002331。西藏景源持有公司 74,816,394
股份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 18.16%。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
作出决议,包括:①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②关于延期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上述决议认定西藏景源存在违规增持行为。
西藏景源认为:首先,认定西藏景源是否存在违规增持系证券监管部门职责及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公司董事会具有这一公法项下的权力。
其次,限制股东权利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该规定明确了作出相应处罚的机关系“中国证监会”而非公司董事会。并且,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中并无限制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虽然知晓该规定,并在决议中明示西藏景源相关表决权是否限制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但其仍然作出决议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限制股东表决权。
最后,《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上述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是根本性的权利,未经正当的程序不应受到非法的限制和剥夺。西藏景源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经登记,其取得了相应的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系以表决权的方式体现,公司董事会在西藏景源的股东身份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限制西藏景源股东权利,违反了前述《公司法》的规定,亦属无效。
综上,为维护西藏景源合法权益,西藏景源诉请至合肥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西藏景源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藏景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 0191 民初 2852 号)。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