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及《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占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办理《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授予的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石坚义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龙平
签名:
独立董事:郑贤玲
签名:
独立董事:徐波
签名:
独立董事:王平
签名: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