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 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1)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21-072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第五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五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股份数量为 9,556,840 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3 %。本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新增,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
数为 104 人。
6、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五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王帅等 50 人一
次性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 240 万股。》,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向本次授予
对象授予股份数量为 2,400,000 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9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 50 人,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年 9 月 3 日,授予后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7、2021 年 8 月 21 日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五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授予激励对象中唐升华、朱鹏 2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
富安娜 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1)
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其中,唐升华持有五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7,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朱鹏持有五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 股)将按照限 制性 股票激 励计划 的相关 规定办 理回 购注销 的相关 事宜。 五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 3.66 元/ 股 。
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五期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956,840 股调整至 11,
898,640 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04 人调整至 102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9,556,840 股调整至 9,498,640 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50 人,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00,000 股
二、本次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授予激励对象中石坚义 1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其持有
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8,64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五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价格为 3.66 元/股。
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899,640 股调整至
11,820,000 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02 人调整至 101 人,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9,498,640 股调整至 9,420,000 股;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50 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00,000 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
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 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该次回购注
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单价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
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
根据《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石坚义 1
富安娜 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经不符合激励条件,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 价格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