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0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均已作出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公司为被告;案件二中公司为原告;案件一、案件二为同一事项相关联的两个案件;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起诉初始金额为人民币 202,539,167 元;案件二起诉初始金额为人民币 311,183,184.51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永太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皖 01 民初 1693 号及(2024)皖01 民初 57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
皖 01 民初 1693 号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该案件系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东国轩公司”)诉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案件二: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就与肥东国轩公司、合肥乾锐科技有限
公司的合同纠纷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详见公司于 12 月 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后因管辖权异议,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一、案件二为同一事项相关联的两个案件,由交易对手方和公司各自起诉对方。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 01 民初 1693
号及(2024)皖 01 民初 5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案件一(2023)皖 01 民初 1693 号:
肥东国轩公司与浙江永太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有效期满,浙江永太公司已经履行供货义务,肥东国轩公司无继续采购的义务,但肥东国轩公司下欠的货款应当从其预付的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额抵扣,抵扣后尚余保证金 98,268,451.36 元,浙江永太公司应予返还。浙江永太公司拒绝返还,故应向肥东国轩公司承担占用资金的损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金 98,268,451.36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98,268,451.36 元为
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驳回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054,496 元,由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542,616 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11,88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肥
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二(2024)皖 01 民初 570 号:
肥东国轩公司与浙江永太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期满,浙江永太公司已经履行的
供货货款(101,731,548.64 元)在另案中〔(2023)皖 01 民初 1693 号〕已作抵
扣。浙江永太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660,839.0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665,839.03 元,由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皖 01 民初 1693 号;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 01 民初 570 号。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