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比表
序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3,350 万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经 股,于 2009 年 1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所上市。
1.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50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万股,于 2009 年 12 月 22 日在深圳 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份全球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所上市。 (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以下简称
“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
表【】股公司 A 股股票,于【】年【】月【】
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 876,566,295 元 。 实 收 资 本 为 876,566,295【】元。实收资本为 876,566,295
876,566,295 元。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第十八条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份以及在境外
3.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发行 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份,在中国证
公司集中存管。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4.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7,656.6295【】
87,656.629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临时股东大会: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 6 人时; 定最低人数,或少于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5. 股本总额的 1/3 时; 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股份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面要求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6.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见。…… 反馈意见。……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7.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义持有人或 GDR 存托机构作为 GDR 对应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A 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会会议;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
执行; 有价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及其它有价证券; 定的,从其规定;
8.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
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七)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
会报告; 内,有权批准公司以下收购出售资产、贷款、
(七)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 资产抵押、赠与或受赠资产、关联交易等交
范围内,有权批准公司以下收购出售 易事项:……
资产、贷款、资产抵押、赠与或受赠
资产、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
9.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
解释。 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之日起实施,并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伦敦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
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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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