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和文本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07 年 7 月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
江 省市 场 监 督 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19525000X。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50 万股,于 2009 年 1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Zhejiang Yongtai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 1 号
邮政编码:317016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76,566,295 元。实收资本为 876,566,29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实现人类高品质生活,永太将创造不息,并努力成为全球氟化学产品领先者。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机中间体(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制造和销售,生物技术、农药技术、化学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除专控)、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及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原料及产品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分别如下: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王莺妹认购 37,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4%,出
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37,7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何人宝认购 3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22%,出
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35,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法人股东临海市永太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刘洪认购 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钟建新认购 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出资
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3,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唐洪认购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汪美珠认购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出资
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李和平认购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出资
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郑大立认购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出资
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罗建荣认购 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7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章正秋认购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潘永清认购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陈丽洁认购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潘官友认购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俞永平认购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陈玫认购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出资方式
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郑梦婕认购 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3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武长江认购 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2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刘荣君认购 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2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陈斌认购 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出资方式
为现金,出资额 2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项玉燕认购 1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15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郑勇认购 1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出资方式
为现金,出资额 15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何沪东认购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阮道美认购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倪朋国认购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邵鸿鸣认购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出资方
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7,656.629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
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