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07 年 7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07 年 7
月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月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30000719525000X。 代码 91330000719525000X。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
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统筹抓好基层党组织的各项建设,围绕生产
经营创新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把党建
工作成效转化为公司发展活力。
无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 (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行股份;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行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二) 要约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 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 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 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
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除外情形,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院提起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