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8-03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于2018年4月26日下午14: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4人,代表公司股份397,541,723股,占公
司总股本48.340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22人,代表公司股份
397,534,143股,占公司总股本48.339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
股份7,58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09%。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7,53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
反对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7,53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
反对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7,53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
反对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534,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
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8,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25%;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7,53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
反对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53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
反对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031,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6%;
反对51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441%;反对510,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5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534,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
反对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