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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01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6-100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394,8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49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于2016年9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总额的30%解锁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草案规定,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80万股限制性股票(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449万股,授予人数为110人,预留31万股。
    2、2013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4年1月13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年1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4年2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4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至授予日,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认购应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万股,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80万股调整为451万股,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减少为104人,因激励对象罗建荣先生、陈丽洁女士及项玉燕女士授予日前6个月有卖出股票的行为本次暂缓授予,故实际首次激励对象为101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3万股,暂缓授予47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31万股。
    本次暂缓授予,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三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7、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并于2014年3月27日披露了授予完成的情况。公司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3月18日,实际首次激励对象为101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3万股。在授予日后缴款期间,公司激励对象刘胜明、钱德兵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股,故本次激励对象人数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人数一致,但首次授予数量发生略微变化,由373万股调整为372.4万股。
    8、2014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2014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罗建荣先生、陈丽洁女士及项玉燕女士授予限制性股票47万股,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0、2015年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23名激励对象共授予限制性股票31万股,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1、2015年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五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00万股,回购价格为6.18元/股。2015年3月24日,公司完成了对上述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00万股的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12、2015年4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445,600股,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40%,人数为96人。
    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13、201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为:以2015年03月24日的公司总股本285,251,02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上述分配预案共计派发现金28,525,102.9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8股。2015年4月29日,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
    14、2015年9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526,400股,人数为3人。
    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15、2016年1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两人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24万股,回购价格为2.17元/股(为2015年4月29日权益分派调整后股数和价格)。
    2016年4月5日,公司完成了对上述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24万股的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16、2016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3,423,560股,人数为117人。
          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有效期为自标的股票授予日起的48个月,其中锁定期12个月,锁定期满后36个月为解锁期。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截至2016年9月25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禁售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1    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
                                                   2015年营业收入为1,542,012,579.18元,2012
     相比于2012年,2015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
                                                   年营业收入为838,874,861.48元,同比增长
     于50%。
                                                   83.82%,符合不低于50%的业绩目标。2015
     相比于2012年,2015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3                                                  年净利润(扣非后)为141,585,672.82元,
     40%。
                                                   2012年净利润(扣非后)为55,966,779.48
     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   元,同比增长152.98%,符合净利润增长不
     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低于40%的业绩目标,故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