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5-12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526,4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65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监高承诺,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于2015年9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40%解锁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13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4年1月13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年1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4年2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4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4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2014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15年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0、2015年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五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00万股,回购价格为6.18元/股。2015年3月24日,公司完成了对上述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 11.00万股的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11、2015年4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15年9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自永太科技授予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截至2015年9月25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1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2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的。
相比于2012年,2014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 2014年营业收入为1,061,449,342.59
于25%。 元,2012年营业收入为838,874,861.48元,
相比于2012年,2014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同比增长26.53%,符合不低于25%的业绩目
3 20%。 标。2014年净利润为72,948,958.69元,2012
年净利润为55,966,779.48元,同比增长
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
30.34%,符合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0%的业绩
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目标,故满足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2014年度,3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
4 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绩
满足解锁条件。
效考核合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共526,400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3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永太科技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的本次解锁之条件已经成就;永太科技就本次解锁事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据此,永太科技可对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进行本次解锁。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