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 年1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
了相关会议资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下分别简称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宜,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为公司任职人员,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禁止获授股权的情形,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月14日,授予价格为9.84元/股,授予日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和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物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升公司业绩。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15年1月14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1万股,授予价格为9.84元/股。
独立董事:刘元 张方 毛美英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