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证券代码:002325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债券代码:128013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股份”或“本公司”、“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5、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6,938.8583万股的5.91%。其中首次授予6,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73%占本计划授予股票总数的80%;预留1,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18%,占本计划授予股票总数的20%。
另,洪涛股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效的标的股票为771.42万股(此部分股票拟回购注销,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减资手续),占目前股本总额126,938.8583万股的0.61%。因此洪涛股份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占目前股本总额的6.52,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7、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0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解除限售期 预留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度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5%或2021年度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度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10%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较2021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度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15%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较2022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度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10%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较2021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度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15%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较2022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度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20%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较2023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5%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12
第六章 本计划的相关程序......21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3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6
第十章 附则......28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人员进行长期性的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