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公司”或“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洪涛伟民建筑工程(柬埔寨)有限公司【HTWM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Cambodia) Co., Ltd,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通知,新加坡国
际仲裁中心近日确认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YON WOO (CAMBODIA) CO., LTD.【永
旺(柬埔寨)有限公司】、KIM TAE YEON 先生、CGT 42 LIMITED、KIM AK
ROUN 先生启动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和/或担保权益纠纷的仲裁案件享有初步管辖权。案件相关情况详见后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
申请人:洪涛伟民建筑工程(柬埔寨)有限公司/The Claimant, HTWM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ambodia) Co., Ltd;该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在柬埔寨王国注册设立,注册资本金 100 万美元,其中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70 万美元占股 70%、伟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澳门公司)出资 30 万美元占股 30%。
代理人:Mr. Jern-Fei Ng QC
吴振辉 先生 英国御用大律师
Mr. Tham Lijing 谭立靖 先生
Duxton Hill 大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杨晨 先生 / 李岚 先生 / 林慕娟 女
士
被申请人一:YON WOO (CAMBODIA) CO., LTD. (永旺(柬埔寨)有限公
司,即雇主);
被申请人二:KIM TAE YEON 先生(系被申请人一的负责人);
被申请人三:CGT 42 LIMITED(系被申请人一的股东,股份比例 49%);
被申请人四:KIM AK ROUN 先生(系被申请人一的股东,股份比例
51%)。
2、仲裁请求
申请人洪涛伟民建筑工程(柬埔寨)有限公司在仲裁通知中初步提出的仲裁请求主要如下(该等请求和金额将在仲裁庭组庭成功后的提交的索赔状中进一步细化和确定):
(1)部分工程款等本息合计为 5,203.27 万美元,合计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1:6.4765)约 33,699 万元;
(2)待确定工程款等索赔事项(金额待在索赔状中进一步明确)。
3、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1 月 22 日,申请人的股东即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现名
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伟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民公司)与被申请人一永旺(柬埔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公司”)之间签订了柬埔寨金边金塔 42 号项目合同文件(以下简称“GT42 合同文件”),雇主永旺公司同意由洪涛公司和伟民公司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即申请人洪涛伟民建筑工程(柬埔寨)有限公司)作为承建金塔项目建设的承包商,合同金额为1.27 亿美元。
2017 年 11 月 22 日,洪涛公司、伟民公司和永旺公司签订了定金合同,约
定由申请人向永旺公司交付 500 万美元作为施工定金,永旺公司于收到之日起不晚于 15 个月返还该定金。
2017 年 11 月 22 日,洪涛公司、伟民公司、永旺公司的股东(即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四)和永旺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永旺公司的股东共同质押了永旺公司合计 99%的股权用于担保永旺公司在金边 42 号金塔项目的延期付款
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股权质押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由柬埔寨相关部门登
记并公布。
2017 年 11 月 22 日,申请人的股东与被申请人二 KIM TAE YEON 先生(系
被申请人一的负责人)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被申请人二担保使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下债权人免于承担因根据 GT42 合同文件与永旺公司交易而产生的损失。
因 GT42 项目合同文件约定洪涛公司和伟民公司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成立一
家合资公司作为项目施工的总承包商,故双方在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合资成
立了洪涛伟民建筑工程(柬埔寨)有限公司,并于 2018 年 1 月 2 日与永旺
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将承担洪涛公司和伟民公司在 GT42 合同文件与定金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2018 年 1 月 2 日,申请人董事长代表申请人与永旺公司签订了办理土地
及地上建筑物质押所需文件,用于担保永旺公司在金边 42 号金塔项目的延期付款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随后双方向柬埔寨相关部门办理了土地质押登记。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申请人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向被申请人一支付了工程定
金 500 万美元,2018 年 1 月 18 日,申请人进场施工至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
人存在多项重大违约,包括但不限于:1、违反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2、违反其返还工程定金的义务;3、违反其与申请人共同管理和控制销售收入银行账户的义务;4、未能履行其销售房产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申请人不得已依据
GT42 合同文件约定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并提出相关仲裁请求。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发布之时,本案尚未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的情况如下:
公司收到受理通 原告/申 涉及金额
序号 知书或应诉通知 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事由 (万元) 进展情况
书的时间
深圳洪
1 2021-6-23 涛集团 深圳市五洲宾馆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5,120 仲裁中
股份有 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深圳洪 青岛经济技术开
2 2021-7-27 涛集团 发区索菲亚国际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578 一审中
股份有 大酒店有限公司
限公司
深圳洪
3 2021-8-12 涛集团 舟山阿鲁亚大酒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4,028 一审中
股份有 店开发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以上仅列示涉案金额 1,000万元以上案件,其他小额诉讼案件共 45 件,合计金
额 4,547万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仲裁请求事项有被申请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质押、股权质押和负责
人保证等担保措施,但由于本案尚未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因此案件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