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0-00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
暨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先生保证向本 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了《关
于控股股东及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先生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1,689,4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
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周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翼鹏企业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翼鹏发展”)的告知函,周文先生及翼鹏发展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5,298,3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
1%暨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周文先生的告知函,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 月 22 日,
周文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 6,558,1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自本次减持计划开始日至2020年1月22日, 周文先生及翼鹏发展累计减持股份数量已达公司总股本的 2.24%(已累计减持 11,856,497 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减持情况披露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 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股数(股) 减持均价(元/ 占公司总股本
股) 比例
2020.1.9 563,600 14.32 0.11%
2020.1.10 118,608 14.40 0.02%
集中竞价 2020.1.16 796,500 14.24 0.15%
2020.1.20 1,974,400 15.75 0.37%
周文 2020.1.21 1,809,859 15.75 0.34%
2020.1.14 2,620,775 12.92 0.50%
大宗交易 2020.1.15 477,400 12.86 0.09%
2020.1.22 1,500,000 13.91 0.28%
合计 9,861,142 - 1.86%
2020.1.10 874,200 14.33 0.17
集中竞价
翼鹏发展 2020.1.13 1,121,155 14.37 0.21
合计 1,995,355 - 0.38%
总计 11,856,497 - 2.24%
周文先生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2. 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股东 本次减持前持股数量 本次减持后持股数量
股份性质
名称 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数(股) 持股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285,424,500 54.04% 275,563,358 52.17%
周文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1,356,125 13.51% 61,494,983 11.64%
有限售条件股份 214,068,375 40.53% 214,068,375 40.53%
合计持有股份 10,627,789 2.01% 8,632,434 1.63%
翼鹏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0,627,789 2.01% 8,632,434 1.63%
发展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周文先生本次减持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周文先生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本次减持前,周文先生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截至本公告日,周文先生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5、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周文先生《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