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09〕1255号
关于核准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苜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50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
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
司如发生重大事项或者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主题词:行政许可 股票 发行 批复
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送:会领导。
办公厅,发行部,上市部,法律部,存档。
证监会办公厅zooe+ 11n 26 A er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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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左云龙校对:王方敏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