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
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1 月 30 日在河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1 月 30 日在河
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
【4100001005922】。 会信用代码为 91410000735505325T。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3,429.11 万元。 213,289.01 万元。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是:禽业养殖,父母代种禽、经营范围是:禽业养殖、加工及制品 种蛋、禽苗、饲料、油脂及以上相关销售(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前置审批的 产品的制造、开发和销售(国家法律除外)。货运。经营企业自产产品及相 法规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羽毛、羽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 绒及相关羽绒制品、床上用品、服装、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寝具、玩具的制造、开发和销售(依外,饲料生产销售,油脂加工,父母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代樱桃谷鸭、种蛋的生产经营。包装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业投资开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制(凭证)。陈化 发、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粮收购。羽毛、羽绒的收购、加工及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但国家限定销售,羽绒制品、床上用品、服装、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寝具、玩具的加工制作及销售。(依法 除外,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准);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制(凭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证);粮食收购;运输物流。(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
根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第十九条 【2015】2853 号),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 票新增股份 10,849.11 万股,公司股
根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份总数增加至 53,429.11 万股,股份于核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性质全部为普通股。经公司出资人组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会议审议通过,信阳中院裁定批准了【2015】2853 号),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票新增股份 10,849.11 万股,公司股 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份总数增加至 53,429.11 万股,股份 案》,以公司总股本 534,291,100 股为
性质全部为普通股。 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约 29.92 股的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
增 1,598,598,971 股股票。转增股票
上市日期为 2022 年1 月 4 日,上市后,
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132,890,071 股,
股份性质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合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二)要约方式; 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议。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上市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