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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英: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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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1-084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1年12月22日上午10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债权人

  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因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组会议也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依法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

  已于2021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

  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

  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华英农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10

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其中线上债权人会议在浦发智慧破产管理系统(https://bmbs.spdb.com.cn/client/creditor/pc/)召开,线下债权人会议在信阳市百花之声一楼格局屏天下会议室召开,现将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2)管理人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3)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工作报告,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4)管理人作《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5)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6)管理人和债务人回答债权人提问;(7)管理人通报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华英农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税款债权和职工债权未受到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税款债权组和职工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享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14家,其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261,891,932.30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2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人数的85.71%;其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额为 1,149,163,732.63 元 , 占 有 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69,891,932.30元的90.49%。


    (二)普通债权组

    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享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308家,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金额为3,789,200,432.50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297家,占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人数的96.43%;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额为3,327,693,907.85元,占普通债权总额3,843,225,992.94元的86.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华英农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也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向信阳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四、风险提示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
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4、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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