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2-028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12年5月25日上午九时;
(二)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潢川县城跃进东路308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家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四人,其中秦金恒先生受河南省
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委托行使表决权、曹正启先生受潢川县康源生物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行使表决权、于跃荣女士受河南省农业综合开
发公司委托行使表决权、谢文用先生受辽宁省粮油食品边贸公司委托
行使表决权。四家股东代表公司股份187,7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63.8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理处置淮滨分公司老厂固定资产、土
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87,7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87,7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弃权股份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 李国旺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