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及参股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双方后续合作等方面的考虑,公司在审慎评估现阶段资金需求后,决定终止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份的事项。本次终止该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关于终止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份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