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7 公告编号:2015-090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药明康德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了《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公司与药明康德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在2015年下半年内双方将再落实签订两个以上合作项目。近日,公司与药明康德进一步推动战略合作协议的落实,已经完成签订了治疗耐药性肺癌的一类新药ZSYM003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治疗耐药性肺癌的一类新药ZSYM003的研发。
(二)合作内容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1类的技术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药品审评中心的指导原则要求,完成ZSYM003的临床前药学研究、药理(包括药效学、药代/毒代动力学)研究、毒理研究、中试工艺放大及生产工艺验证、向CFDA申请并获得I期临床试验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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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权益分配
1、双方同意本项目采用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模式进行研发合作。
2、对项目委员会最终选定的临床前候选化合物(PCC)和临床候选化合物(IND),若双方同意在临床前阶段将项目或国际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收益按合同约定实施分配。
3、公司有权决定本项目是否进入临床及后期研究,在项目进入临床阶段后,合作方式另行议定。在项目进入临床阶段后,研究工作由公司主导,研究经费亦由公司提供。药明康德在最终上市产品中的权益按合同约定实施分配。
4、公司有权决定转让药明康德设计和主研的临床前候选化合物(PCC)及临床候选化合物(IND)。转让收益按合同约定实施分配。
5、本项目知识产权、申报资料、试验原始记录归公司拥有,药明康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享有项目的研发成果的收益权。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公司按合同约定应出资的限额为人民币2,250.00万元(不包括临床研究费用),按合同约定计划分期提供。
三、对公司的影响
继公司与药明康德合作了ZSYM001和ZSYM002项目后,签订本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是公司与药明康德战略合作思路和想法的具体落实,是双方战略协议推进与实施的标志,为双方战略合作落地奠定了基础。同时,该项目的实施将丰富公司新药研发储备,为公司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发展战略。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涉及创新药的开发,基于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投入高的特点,项目推进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短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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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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