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4-042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3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17,6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908%。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了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36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形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股票数量: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24.12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19.3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304.82 万股。
4、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2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1.以 2020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
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2 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2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2;
第二个解除 1.以 2020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
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3 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3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2.25;
第三个解除 1.以 2020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
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7.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4 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4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3。
注:1、上述“扣非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时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计算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时所用的营业收入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BPO”指金融服务外包业务;
2、上述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及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中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的所有 A 股上市公司;
3、若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净资产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以剔除新增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等变动影响的结果为计算依据。
4、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
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同首次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及考核内容一致。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根据岗
位职责确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如产量、质量、成本、安全环保等),同时设置不同的考核周期(月、季、年、任期)和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与个人月度、年度和经理层任期激励收入挂钩。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称职 D-不称职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及管理内容依据《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1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通过公司 OA 系统发布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
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示期为 11 天。在公
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