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
司股票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 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 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 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 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
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登深圳分公司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登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中登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
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
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锁定期到期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
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交易所。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
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