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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1-24

川发龙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重大奖励方案等提出评价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
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或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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