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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1-24

川发龙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指定具有刊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格的报刊
为信息披露的指定刊载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
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
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
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临时报告、新闻稿件。

    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
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
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
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
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
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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