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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1年1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1-24

川发龙蟒:《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1年1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尚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
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
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
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参股公司及因公司业务需要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七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
格执行相关的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
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停止整顿、终止营业、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如适用);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
保事项的相关部门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
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授权财务部会同风控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被担保人进行审计,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三节 担保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对于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决策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并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以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
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
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通
过公司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并上报公司党委会前置审核后,方可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
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节 订立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
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

    (五)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应
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
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
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的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
时,公司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
报债权的,相关责任人应当通知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
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
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
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
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
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合同而难以就每份合同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
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额度预计数额。在预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在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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