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发展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由项目发起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交提案,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提案后提交发展规划委员会。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
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展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或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发展规划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审批。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