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尚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
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项。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
利、义务的违约责任;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
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九)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十)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十一)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改变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由相关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公司相关对外支付流程;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
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
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