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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1-24

川发龙蟒:《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风险投资审批权限 ......4
第三章 风险投资职责分工 ......5
第四章 风险投资审批程序 ......6
第五章 风险控制......7
第六章 信息披露......8
第七章 附  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约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
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使用以本公司名义设立
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除本制度另有规定,针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针对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风险投资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投资金额在 1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针对信托产品投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文件,并组织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六)根据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需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需提请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三章  风险投资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 公司发展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拟定计划、进行
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或投资建议书、风险投资项目投后管理等。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发展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
行补充调研、效益评估;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账务处理、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合规部负责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合规性
进行审查,出具风险评估意见。风控审计部还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的对公司的风险投资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风险投资方案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有关负责部门提出异议或者书面说明,相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完善。

            第四章  风险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发展部对拟进行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财务部协同发展部对项目进行补充调研;发展部形成可行性报告或投资建议书,对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财务部进行报告审核、效益评估;

    (二)可行性报告或投资建议书形成后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集体论证;
    根据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需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的,报党委会前置研究。

    (三)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风险投资的审批结论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准。发展部、财务部依职责分工负责项目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
漏洞、风险投资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展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党委书记、董事长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情形导致项目出现下列情
况的:

    (一)项目投资额或预计投资收益相比投资方案变化超30%的;

    (二)项目中止或终止的;

    (三)其他重大事项。


    需调整已实施的风险投资方案,并应按照原风险投资方案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延续期间,应密切关注有关风险投
资标的的重大动向、风险投资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党委书记、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如涉及交易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应
依照分离原则进行,交易账户与资金账户分人管理。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由公司财务部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划入交易账户。交易账户由至少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应对风险投资进行全过程监
督和检查,按季度定期出具风险投资督察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
露。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和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公司年报同时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
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
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公司参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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