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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1-24

川发龙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
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4、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5、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
作;

    6、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
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
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
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
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
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
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
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
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
电子文件;

    (五) 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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