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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1-08

川发龙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订了《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订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指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人事行政部组建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1. 以 2020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
    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2022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2022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2;

  第二个解除    1. 以 2020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
    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2023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2023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2.25;

  第三个解除    1. 以 2020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
    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7.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2024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2024 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 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3。

    注:1、上述“扣非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时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计算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时所用的营业收入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BPO”指金融服务外包业务;

    2、上述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及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中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的所有 A 股上市公司;

    3、若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净资产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以剔除新增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等变动影响的结果为计算依据。

    4、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

    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同首次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及考核内容一致。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根据岗位职责确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如产量、质量、成本、安全环保等),同时设置不同
的考核周期(月、季、年、任期)和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与个人月度、年度和经理层任期激励收入挂钩。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称职      D-不称职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公司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公司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公司应保留绩效考核的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
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10 年。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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