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尚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四条 股东名册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五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六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普通提案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监事会
3、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
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没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董事会不得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人士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以及与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1、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2、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从事的关联交易时,控股股东应该依法回避表决。
适当措施保护公司利益不因为同业竞争而受到实质性损害。
4、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第四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含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及授权
(一)一般原则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除对外投资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1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对外投资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出售资产、资产合作(企业以自身拥有的房产、在建工程、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矿权、债权、知识产权或经营权、承包权、收益权等资产或权益征集合作方共同合作的行为),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且金额大于 40 万元(不含)的购买、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等交易事项,以及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且金额大于 10 万元(不含)的赠与或者受赠资产,总裁办公会有权审议决定。金额小于 40 万元(含)的购买、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等交易事项以及金额小于 10 万元(含)的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董事长或总裁有权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证券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