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
一、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1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详细的审阅,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确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公司与参股公司越南海大樱桃谷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五家渠泰昆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市瑞利恒生物蛋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