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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4

海大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变更内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曾伟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曾伟先生具有良好的财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负责公司审计部门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曾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董事会聘任曾伟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曾伟
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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