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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8-02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17 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东方园林大厦;

  张浩楠,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在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其中未
披露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情况。4 月 19 日,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预计 2023
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公司 4 月 27 日披露的《2023 年年
度报告》,2023 年度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50.83 亿元,期末净资产为-1.97 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首次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中未准确预计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1 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 5.1.9 条第二款、第 9.3.2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浩楠、总裁贾莹、财务负责人李在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
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浩楠、总裁
贾莹、财务负责人李在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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