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2-056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长沙市望城区斑马湖片区景观系统建设合作框架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长沙市望城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完成了《长沙市望城区
斑马湖片区景观系统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工程”)
的签署,协议金额暂定 7.3 亿元人民币(含景观设计费),实际金额以景观设计
施工一体化合同约定及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上述协议的交易对方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望城区位于湘中东北部,与长沙、岳阳、益阳三市交界,距长沙市政府 15
分钟车程,距黄花国际机场 30 分钟车程,地处泛珠三角和长三角腹地中心位置,
是湖南省会长沙市的副中心,全境已纳入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核心区、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和环洞庭湖生态经济圈范畴,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
势。
望城区总面积 969 平方公里。人口 53 万,辖 15 个乡镇。2011 年完成地区
生产总值 327 亿元,工业总产值 532 亿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270 亿元,财政总
收入 50 亿元。综合经济实力为全省经济强县第二,继续保持中部十强、全国百
强。(数据来源:望城区公众信息网:http://www.wangcheng.gov.cn/)
望城区人民政府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
对方未发生类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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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望城区滨水新城核心区。
2、工程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
本工程分两期,第一期为斑马湖东湖及枞树港景观工程,第二期为张家湖景
观系统工程。景观工程总量约 140 公顷,明细如下:
序 单项 单位 总造价 预计 设计费
工程量 工期(月)
号 工程 造价(元) (亿元) (万元)
1 一期工程 50 万平米 500 2.5 2013.5-2013.9
90 万平米 2013-2014
2 二期工程 500 4.5
合
计 7.0 亿 约 0.3
注:划分单项工程,预计工期原则上控制在 12 个月之内,不超过 18 个月。
3、工程周期:本工程建设期暂定 2013 年至 2014 年,单项工程具体开竣工
时间在景观工程合同中明确。
(二)合作方式
1、甲方通过规定程序,依法委托乙方实施本工程。乙方承诺,其设计、施
工机构具备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法定资质。如乙方依法获得设计、施工资格,则甲
方与乙方将在本协议基础上,协商签署单项工程(即分标段工程,下同)的具体
设计合同和工程实施合同(下称“景观工程合同”)。
2、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甲方可指定其下属部门或企业作为发包方,具体组
织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投标(或其他法定程序),对接签署和履行设计、景观工程
合同。甲方确认,本协议对发包方具有约束力,且甲方将协调督促发包方执行本
协议;乙方可直接援引本协议约定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如乙方依法获得本工程设计和施工资格,甲方(包括发包方,下同)将按约
定支付景观设计费、工程款,乙方将采取设计、施工及后期养护运营一体化方式
实施工程建设。
(三)工程造价及结算
1、工程造价
本工程总投资暂定 7.3 亿元人民币(含景观设计费),实际金额以景观设计
施工一体化合同约定及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本工程范围内具体工程,均按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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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算产值和设计费、竣工验收、结算。
2、工程造价确定原则
本工程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具体执行工程当地规定。
3、已完工程量的过程确认
施工中每月已完成工程相应工程款(下称“已完成工程款”),由乙方在当月
25 日前上报,甲方在次月 15 日前给予书面确认。每月工程变更洽商工程量应同
期结算并计入当月工程款。
4、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每一单项工程完成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报验文件齐备),视为工程
完工,除非该工程经甲方验收质量不合格。竣工验收按照湖南省长沙市的相关规
定执行。
(2)双方特别明确,单项工程的范围以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实际交付施工用
地范围为准。如发生征地、拆迁及政策变化、交叉施工干扰、业主指令变化等任
何非乙方原因情况影响预计工期拖延 2 个月的,则影响工程内容作甩项处理,已
完成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及结算。
5、工程结算
甲方协调促成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组,对本工程实施过程审计,按月
度确认过程审计结果。双方按照竣工图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结算。甲方收到乙方
齐备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60 日内完成审核(包括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及
委托审计时间),给予确认结算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认可乙方结算报告。
(四)景观工程款及设计费资金来源
1、甲方将以自有资金支付景观工程款和设计费,并指定地块作为保障地块,
以保障地块的出让收入作为支付景观工程款及设计费的保障性来源之一。如出让
收入不足以支付景观工程款及设计费,不足部分仍由甲方以自有资金支付。
2、甲、乙双方明确:甲方应将景观工程款及设计费资金纳入相应年度政府
预算,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立项文件,及明确景观工程款及设计费支付来源的
政府决议或会议纪要等支持性文件。保障地块的出让收入,专项用于支付景观工
程款及设计费,直至款项结清。
(五)景观工程款及设计费支付安排
1、甲方按如下约定支付景观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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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每个单项工程,执行 0-7-1-2 付款模式。
0:即乙方不收取预付款并提供年度工程投入垫资;
7:即开工后的首个年度付款节点,支付到已完成工程款的 70%;
1:即完工当月,支付到已完工程款的 80%;
2:结算完成且质保期(含苗木养护期)满后 15 日,付清结算工程款。
(2)各单项工程的年度付款节点按如下约定确定:
6 月 30 日(含)前开工的,开工当年 10 月 15 日为年度付款节点;7 月 1
日(含)后开工的,开工次年 5 月 15 日为年度付款节点。
2、设计费在本工程工程款第一个年度付款节点时一次性付清。
3、鉴于乙方对本工程前期投入巨大,甲方确认,过程付款依据过程产值确
认结果和约定比例支付,不与工程完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最终确定或工程最终
结算挂钩。
(六)土地保障
1、保障地块设定
双方设定 3 个年度保障地块,分别对应保障 2013 至 2015 各年度应付款。
甲方协调促成保障地块出让计划符合本协议保障约定。如政府拟提前出让保
障地块,甲方应事先与乙方沟通,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且甲方应将保障
地块出让收入予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支付乙方景观工程款。
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各年度保障地块出让相关审批文件,包括建设用地
指标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出让计划等,作为保障地块具备保障能力的证
明。
3、如甲方预计不能按约定足额支付某年度任一期付款,则甲方应提前与乙
方沟通并启动保障机制,协调促成相应年度保障地块在约定付款日 30 日前挂牌
出让,确保在约定付款日后 15 日内完成出让。
4、甲方在取得保障地块出让收入分成(不低于成交价款的 50%)后 10 日内
(约为成交后 30 日),付清届时应付款。
5、土地保障违约罚则
发生如下情况,视为甲方严重违约,甲方应立即纠正,并支付届时应付未付
款 5%的保障违约金(设计、工程合同项下发包方逾期付款违约金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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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与乙方事先协商一致(包括以书面形式确认出让成交价款预留并专
用于支付工程款,或替换同等价值保障地块),保障地块提前出让的;
(2)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乙方工程款,且未按约定实施保障的(本条所述实
施保障,包括出让保障地块,流拍后再次出让,及以出让收入支付工程款)。
如发生以上严重违约情况,乙方有权延期施工、完工或交工,保留未付款工
程所有权,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协议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本工程投资总额约人民币 7.3 亿元,占本公司 2011 年经审计营业收
入 29.10 亿元的比例为 25.09%,本工程建设期暂定 2013 年至 2014 年,预计将
对本公司 2013 年至 2014 年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二) 本工程为公司在华中地区业务拓展的重要成果,进一步提升了公司
在省会城市等战略城市中的品牌影响力,促进了公司大城市战略的深入推进。有
利于改变目前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北方区域的现状,优化公司业务的区域布局,
从而平滑各季度的经营业绩,降低公司营运风险。
(三)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
对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为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的
约定,如公司未能依法获得工程设计、施工实施资格,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
公司能否最终获得上述协议项下的景观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还具有不确定性;
(二)本协议项下设计工程项目较多,投资额度较大,单项工程的招标时间
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二)本协议涉及的金额为预估数,具体金额以签订的景观工程合同为准,
存在最终金额与协议金额不一致的风险;
(三)本协议项下的景观工程尽管明确了开竣工时间,但受设计进展、资金
状况、工作面准备情况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实际的开竣工时间仍具有不确定性;
(四)本协议的履行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
(五)本协议涉及的工程应收账款周期较长,尽管协议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