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腾晖”)与
东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集团”)的相关资质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
中利腾晖与东亚集团签署的《协议书》涉及到的双方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说明:
董事会认为:东亚集团专注于兆瓦级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与相关投融资业务,
该集团参与了日本千叶县太阳能电站发展项目,并与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等多家
电站投资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约50MW的太阳能电站项目。而且中国建设银行,交银
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三菱UFJ银行,三井住友银行及多家能源长期投资基金等
是其重要的后援力量。综上所述,东亚集团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利腾晖全部引进德国TT公司、德国centrotherm、日本NPC公司、意大利
Baccini公司等目前世界最先进技术的全自动生产线,拥有21万平方米的独栋生产
厂房,目前已形成1GW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产能,具有在国内、外建设、转让大型
光伏电站的经验。并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设计,施工,电站转让的完
整产业链。综上,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具备了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
析说明)
董事签字: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