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腾晖”)与
福山株式会社的相关资质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就中利腾晖与福山株式会社签署
的《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协议》涉及到的双方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说明:
董事会认为:福山株式会社是德国PVG/CBI集团在日本的下属公司,是PVG/CBI
作为日本国内事业的统一窗口与运作平台。德国PVG/CBI集团在德国及欧洲地区自
主开发建设了累计约400MW的地面光伏电站。德意志银行,德国养老金机构,法国
银行及多家能源长期投资基金等是其重要的后援力量。福山株式会社目前已有成熟
的项目储备。综上所述,福山株式会社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利腾晖全部引进德国TT公司、德国centrotherm、日本NPC公司、意大利
Baccini公司等目前世界最先进技术的全自动生产线,拥有21万平方米的独栋生产
厂房,目前已形成1GW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产能,具有在国内、外建设、转让大型
光伏电站的经验。并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设计,施工,电站转让的完
整产业链。综上,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具备了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
析说明)
董事签字: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