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8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小远、何泳渝及董事陈宇、何一名(以下简称“增持人”)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18年2月7日起的6个月内,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018年8月7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何小远、何泳渝及董事陈宇、何一名的通知,获悉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小远、何泳渝及董事陈宇、何一名。
2、增持金额:增持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且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增持方式: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4、增持实施时间:自2018年2月7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增持。
5、增持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2018年2月8日首次披露了本次增持行为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增持后
姓名 职务 增持 增持股数 增持均价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日期 (股) (元/股) (股) 比例(%)
2018.02.07 3,237,348 9.689.68
2018.02.08 1,353,200 9.73
2018.02.09 727,600 9.54
何小远 实际控制人 6,096,348 0.67%
2018.02.12 240,000 9.72
2018.05.08 10,000 9.30
2018.05.09 528,200 9.29
2018.02.12 103,800 9.60
何泳渝 实际控制人 2,137,361 0.23%
2018.06.15 2,033,561 8.96
陈宇 董事 2018.02.09 104,300 9.58 104,300 0.01%
何一名 董事、副总经理 2018.02.09 521,100 9.64 521,100 0.06%
合计 - 8,859,109 - 8,859,109 0.97%
2、本次增持前,实际控制人何小远、何泳渝及董事陈宇、何一名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后,何小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96,3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何泳渝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37,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陈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何一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
四、增持完成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小远、何泳渝及董事陈宇、何一名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严格履行增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增持行为已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2、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3、因增持人与公司控股股东VTRONINVESTMENTLIMITED(持有公司33.20%股份)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所以,本次增持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4、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2018年8月7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律师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律师和李云超律师就公司本次增持计划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核查意见认为:何小远、何泳渝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威创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其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