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21—72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长水机场至双龙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新建红曼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采用“股权合作+施工总承包+BOT”模式参与长水机场至双龙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1年 10 月 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投资长水机场至双龙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59)。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与新建红曼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长水机场至双龙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三、协议主体及履约能力分析
(一)协议主体
甲方: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建红曼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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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与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未发生除本次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作,具体合作方式为:股权合作+施工总承包+BOT。
政府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为过往车辆提供服务并收取车辆通行费、沿线广告收益、服务区加油站等附属设施收益的权利。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风险。甲方除按本协议承担出资义务外,不承担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风险。项目运营由项目公司负责,特许经营期满后本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按法定程序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二) 投资总额
本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为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核定的投资总额326613.0328万元。项目实际投资应控制在批复概算内,最终工程造价以竣工决算为准。若项目建设投资总额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公司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超出概算部分的投资按甲乙双方持股比例筹措出资,并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若项目遇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工程规模的调整事项,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政府方出资 4900 万元,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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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比例 49%(云南省、滇中新区配套补助资金持股比例根据出资政策另行协商),乙方出资 5100 万元,持股 51%(乙方联合体内部持股情况详见《联合体协议书》)。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出资代表进行财务并表,各方必须配合政府方出资代表向审计机构提供财务并表所需资料。
(四)投资回报
本项目投资回报来源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收入,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
1.车辆通行费收入是指项目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收费标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服务区收入和经营开发收入。其中,服务区收入主要来源于加油站和便利店、洗车、修车、住宿、餐饮等收入,经营开发收入主要包括广告开发收入及其他相关开发收入。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政府监管。政府方负责对项目的投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负责项目征迁协调工作。
2.设计监管。由政府方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开展两阶段设计工作。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则上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开展建设,乙方有权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影响施工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设计,但优化方案须经甲方同意。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影响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政府方有权进行优化设计,乙方需全力配合。
3.质量、安全、进度监管。由政府方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及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整个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全面监管。相关事宜参照《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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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意见>》(云交基建〔2018〕36 号)执行。
4.资金监管。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项目公司需无条件接受与配合资金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有权享有按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授予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的权利。
五、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将对公司业务拓展带来一定积极影响,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实现主业转型升级。
2.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
1.《长水机场至双龙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