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投资长水机场至双龙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新建红曼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投资长水机场至双龙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加快进入政府与社会资本投资市场,进一步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实现公司主业转型升级。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此项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二、关于补充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补充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的业务合作,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促进业务发展。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
公允合理,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补充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斌 季红 张海霞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