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9 月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
2、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全体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4、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3、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4、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5、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6、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日常营运、重大投资及其变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重大关联交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
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2、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3、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5、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一对一沟通;
4、邮寄资料;
5、电话咨询;
6、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资料;
7、媒体采访和报道;
8、现场参观;
9、路演及其它。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
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
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
它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
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
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