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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07 深市 北新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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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路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10-31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1-058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关于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1 年 10 月 24 日以传真和邮件的形式向

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 217 号盈

科广场 A 座 1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 9 人,实到 9 人,参会董事符合法

定人数,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建国先生主持,会议

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新疆北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本公司拟收购新疆北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70%

的股权。其中:55%的股权由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持有;15%的股权由建工集团控股的新疆

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集团公司”)持有。

    关联董事朱建国、孙愚、王志民、陈刚回避表决。由 5 名非关联董事对本议

案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受让基础公司 70%的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操作过程规范,股权转让

价格公允、合理,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1-058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定,

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1 的规定,北新路桥收购建

工集团持有的基础公司 55%的股权和水利水电集团公司持有的基础公司 15%的股

权属于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朱建国、王志民、陈刚、孙愚在本次会议上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刘涛、姜德鑫、郑石桥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2、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原则定价,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符合公

司的根本利益,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光大证券

对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收购的关联交易公告》详细内容

见 2011 年 10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详细内容见

2011 年 10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1-058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5、《股权转让协议》;

         6、《评估报告》。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