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要求,公司综合考虑了业务发展情况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韩文君 胡泽禹 钱荣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