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0 证券简称:太阳电缆 公告编号:2022-025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内容
变更前: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五金、交电、化工,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出口本 企业自产的各 种电线、电缆、铜杆材及其它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 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普通货运(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变更后: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五金、交电、化工,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出口本 企业自产的各 种电线、电缆、铜杆材及其它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 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普通货运、国内贸易代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拟对《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本次修改前《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注:在第十一条之后新增一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作为第十二条,以下各条的条目序号顺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延)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五金、交电、 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五金、交电、化工,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仪 化工,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 器仪表,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出口本企业自产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各种电线、电缆、铜杆材及其它产品; 的各种电线、电缆、铜杆材及其它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 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普 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普通货运(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 通货运、国内贸易代理(以上经营范围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
经营)。 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二)要约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议决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董事会会议决议。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