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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3

中电兴发: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22-040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在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3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57,323,5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57%,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5,205,5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71%;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18,0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6%。

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九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228,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反对 1,08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9%;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23,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14%;反对 1,08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57%;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

    (二)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2,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4%;反对 1,2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96,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8%;反对 1,2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43%;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

    (三)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6,252,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9%;反对 1,06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46,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10%;反对 1,06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61%;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四)审议通过了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078,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反对 1,2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73,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32%;反对 1,2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9%;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263,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反对 1,06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7,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39%;反对 1,06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090,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反对 1,23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84,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61%;反对 1,2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2,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4%;反对 1,2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96,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8%;反对 1,2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43%;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

    (八)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2,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4%;反对 1,2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96,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8%;反对 1,2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43%;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263,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反对 1,06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7,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39%;反对 1,06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
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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